毫无争议的是,在实际实施人道主义救援行动之前,必须获得同意。1977 年《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70(1) 条(规定此类行动“应在征得有关救济行动各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和《第二附加议定书》第 18(2) 条(此类行动“应在征得有关缔约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都明确要求征得同意。不太明确的是,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需要谁的 谁的同意? 同意?特别是,目前尚不清楚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向有组织武装团体有效控制地区平民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行动是否需要国家的同意,而这些行动无需经过国家有效控制的领土即可到达——所谓的“跨境行动”。牛津指导的 D 部分处理了这个问题。
有两项条约规定与此相关 谁的同意?
1949 年日内瓦公约共同第 3(2) 条和 1977 年第二附加议定书第 18(2) 条。日内瓦公约 越南数据 共同第 3(2) 条规定,“公正的人道主义机构……可以向冲突各方提供服务”。然而,该规定并未说明需要谁的同意。一些人将日内瓦公约共同第 3(2) 条解读为,如果受邀方(无论是国家还是有组织的武装团体)接受,则隐含允许开展人道主义 应避免的常见简历错误 救援行动,而不管对方的立场如何。根据这种观点,如果人道主义救援行动不经过国家有效控制的领土,则无需国家同意。
另一些人则认为,《日内瓦公约》共同第 3(2)条关于同意的沉默不能这样解释,特别是 考虑到在未经一国同意的情况下在其领土上开展人道主义救援行动将严重侵犯该国领土主权。
《第二附加议定书》第 18(2) 条对这一问题有更明确的规定,要求获得“有关缔约方”的同意。虽然这似乎 西班牙比特币数据库 指的是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缔约国,但这可能意味着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缔约国并不“关心”针对有组织武装团体有效控制地区平民的人道主义救援行动。因此,只有当救援行动必须经过其有效控制的地区时,才需要其同意。从这个角度来看,如果可以从另一个国家直接到达有组织武装团体有效控制的地区,则无需该国同意。
大多数专家并不认同对
《第二附加议定书》第 18(2) 条的这种解释。首先,认为一国不“关心”在其领土上开展的人道主义救援行动,即使这些行动发生在其有效控制范围之外的地区,这种说法似乎违背了领土主权的基本考虑。其次,这种解释表明,可能存在任何缔约方都不关心人道主义救援行动的情况,这使得《第二附加议定书》第 18(2) 条中明确提到“缔约方”的同意就显得多余了。